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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勋章,奖章,服装,军衔等等大事记(1917-解体) 小白1955录入首发于SONIC论坛

1917年
11月3日:大本营军事革命委员会批准了军队民主化崭行条例,它规定将部队范围内的全部权利移交给相应的士兵委员会。最高士兵自制机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士兵部;废除了军官的官级,军衔和勋章(乔治十字勋章和奖章除外);实行了指挥人员选举制和统一服装制。
12月29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全体军人权利平等》的法令。这一法令废除了军队中的等级制度,取消了军阶和军衔以及与军阶和军衔有关的一切特权,宣布凡是服兵役的人均为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公民,取消了勋章。等级和标志,解散了军官组织。
1918年
9月1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设立俄罗斯联邦红旗勋章,授予作战特别勇敢的个人。同时还批准了关于呈请授予部队红旗勋章的规定。
11月:苏联政府通过《关于统一红军服装的决议》。
1919年
1月16日:制定各兵种标志(不同颜色的领章)和各兵种指挥员的标志
1920年
3月18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关于授予部队革命荣誉红旗的条令。其中规定,革命荣誉红旗可授予工农红军各兵种在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敌人作战中屡建战功的部队和兵团。
1922年
4月:根据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红军之星图案上面犁和铁锤该为镰刀和铁锤。
5月29日: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取消在胸前佩带红星的做法,而只能佩带在帽子上。
7月: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指定了个人和集体授奖规定;规定给学习,遵守纪律和队列动作优秀的红军战士奖励两个星期的假期,给部队则授予模范称号,给全体人员佩带特殊袖标,并将这种标志缀在该部队的军旗上。
1924年
6月20日: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佩带等级标志的命令。
7月30日: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全体指挥人员“工农红军指挥员”的称号的命令。同年秋天,制定了等级标志:初级指挥员为“三角形”,中级指挥员为“方形”,高级指挥员为“长方形”,更高一级指挥员为“菱形”,海军主管人员佩带袖标。
8月1日,设立红旗勋章。
1929年
10月12日:“中东路事件爆发”苏远东边防军配合苏军其他部队对奉军发起进攻。张学良战败求和,后经谈判,苏联恢复了在中国东北三省的权益,并占领了我国抚远三角洲(黑瞎子岛),远东边防军因作战有功,在苏联边防军第一个获得红旗勋章。
1932年
1932年
11月2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决议,将革命荣誉红旗授予无限忠于无产阶级专政和在同社会主义祖国的敌人作战中表现特别英勇,或在和平时期的战斗训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队,舰艇和兵团。嘉奖条列中还规定,工农红军部队,兵团授予革命荣誉红旗,,舰艇和舰艇编队则授予革命荣誉海军旗;同时授予它们红旗部队(舰艇)和红旗兵团(舰艇编队)的称号。

1935年
9月22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批准了新的工农红军指挥人员和主管人员服役条例。条例还规定了各级干部的服役期限,职务,任务和授衔程序和其他问题。
设置了军衔职务名称;陆军和空军指挥人员分别授予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上校军衔和旅长,师长,军长,而级集团军司令员,一级集团军司令员。海军授予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二级海军上将,一级海军上将军衔。各兵种的政治工作人员分别授予连,营,团,旅,师,军,副集团军级,正集团军政治干部等职称。同时也规定了军事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医务人员。兽医人员和军法人员的职称。
对所有指挥人员-主管人员规定了与其军衔相应的等级标志,同时启用新式军服。
11月20日;苏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关于授予红军高级指挥员首批元帅衔的决议》
1936年
12月30日:海军指挥人员和主管人员实行军衔制。
1937年
8月5日:增设了下列军衔职称;少尉,副政治指导员,初级技术员。
1938年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勇敢和战斗功勋奖章。
1939年
11月4日:苏联人民委员会颁布命令设立了“工农红军优秀份子”胸章,授予军政训练成绩优秀,执行勤务出色,模范遵守纪律者。
1940年
5月7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为红军和红海军高级指挥人员设立将军军衔,红军有;少将,中将,上将,大将;红海军有海军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制定将官军衔后,取消了1935年制定的高级指挥人员的识别标志,并制定了新的识别标志:少将,中将,上将,大将的领章上分别镶2,3,4,5颗金属星;上将以下各级将官(含上将)的袖章为一刺绣星和-金色角形饰条,下面有标示兵种的镶边。大将为一加红边的刺绣大金星和一金色角形饰条苏联元帅的领章和袖条,饰两条金线刺绣月桂枝及“镰刀和锤子”符号。
9月2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将“元帅星”特别证章颁发给苏联元帅。
11月20日:设立了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海军列兵和下级主管人员实行军衔制。

1941年
5月7日:设立海军元帅(相当于大将)军衔。

8.18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方面军事委员会有授予少校,营政治委员及相当这一级的军衔的权利,集团军事委员会有授予上尉,指导员及相当于这一级军衔的权利。
9.18苏联近卫军诞生。
10月方面军和舰队军事委员会获得代表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给在战斗中建立卓越功绩的军人授予勋章和奖章的权利,而在1942年。集团军和区舰队的军事委员会,军师旅和团的指挥员也获得了这种权利。
1941年底—1942年处国防委员会通过决议对缩短陆海军作战部队各级指挥员和首长的晋衔期限作了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军事委员会有权在规定的权限对有特殊功绩的军人提前授衔。
1942年
5月20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一级和二极卫国战争勋章。
5月21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为苏军陆军近卫军部队和兵团的军人颁发近卫军胸章,而为海军近卫军颁发系有黑色竖条橙黄色波纹绶带的长方形金属薄板制成的胸章。同时设立近卫军军人称号。
同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在陆海军中实行近卫军军衔的法令。
6月19海军 人民委员部命令,制定海军近卫军军旗。
7月29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一级,二级,三级苏沃洛夫勋章,一级,二级库图佐夫勋章和亚历山大捏夫斯基勋章。
12月21批准红军部队新军旗样式,并颁布(苏军军旗条例)。条例规定“如果部队由于胆怯而失落军旗,该部队的司令员和全体指挥人员对此种耻辱负有罪责,须受军事法庭的审判,而该部队则受解散处分。
1943年
1月16日和10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先后颁布命令,设立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通信兵元帅和主帅衔。
3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命令,授予斯大林苏联元帅称号。
10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设炮兵,空军,装甲兵主帅军衔及工程兵,通信兵元帅和主帅军衔的命令。
11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胜利勋章和一级,二级,三级光荣勋章。
1944年
3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一级,二级乌沙克夫勋章,一级,二级纳希莫夫勋章和纳希莫夫奖章。
12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保卫苏联北极地带奖章。
1945年
5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战胜德国奖章。
6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攻克柏林奖章,攻克布达佩斯奖章,解放贝尔格莱德奖章,解放华沙奖章和解放布拉格奖章。
6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实行苏联大元帅军衔的命令。
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授予斯大林大元帅军衔。
9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战胜日本奖章。

1946年

1947年
6月10日,设立列兵和军士‘优秀射手’胸章。
6月开始实行苏联武装力量士兵,水兵,军士奖章颁发条例。
1948年
2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设立苏联陆海军30周年纪念奖章。
1949年
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颁发《优秀边防军人》胸章的决议。
1950年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实行新的等级标志—肩章。
7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设立(出色保卫苏联国界)奖章的命令。
11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为陆海军事学院毕业的优等生设立金质奖章
1951年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支援陆军支援协会,支援空军协会和支援海军协会合并为全苏支援陆海空军协会。
1952年

1953年
苏共中央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大元帅约.维.斯大林于当地时间21时52分逝世。
1954年
5月21日国防部命令颁发“军事建筑工程部队优秀战士”证章。
7月13日国防部命令颁发“专业能手”证章,“一。二,三级专业人员”证章。该证章发给各兵种军士和列兵中获得技能等级的专业人员。
1955年
3月3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确定苏联海军元帅衔的办法,同时取消了海军元帅衔。苏联海军元帅相当于苏联元帅。同时确定苏联海军元帅颁发元帅星。
4月25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苏军军官服役条例。苏联国防部长4月29日命令颁布该条例。
11月10日国防部长命令颁布“跳伞教官”“优秀伞兵”“伞兵”证章。

 

1956年

1957年
4月17日国防部长发布命令,颁发“优秀陆军战士”“优秀海军战士”“优秀空军战士”证章。
4月根据陆军总司令的命令,在陆军部队中设立光荣薄,1960年颁布的纪律条令和内务条令规定各军种都设光荣薄,光荣薄用于登记按纪律条令受嘉奖的战士和准尉的姓名。
8月1日国防部长 命令颁发“超期服役”证章。
12月18日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设立“苏联武装力量建立40周年”奖章。该奖章授予1958年2月23日为苏军。内务部部队,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和机关的各种级衔的基干军人。
1958年
1月25日苏联国防部长命令设立“圆满服役”奖章。
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程序》的命令。
8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颁发“苏联功勋试飞员”“苏联功勋试飞领航员”证章。
9月24日苏联国防部长发布命令,颁发“纳希莫夫海军学校毕业”证章。
12月13日苏联国防部长,内务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团联合发布命令,设立一,二,三级“圆满服役”奖章,授予军龄长,表现好,胜任所负职责的军人,一级奖章授予服役20年以上的军人,二级授予服役15年以上的军人,三级授予服役10年以上的军人。
1959年
苏联国防部长发布命令,实行和平时期苏军被装物资供应条例。
1960年
11月29日苏联国防部长发布命令,颁发“军事领航员”证章。这种证章发给部队和军事学院中无技能等级的军事飞行员和领航员。
1961年
2月6日苏联国防部长发布命令,为毕业于高等诸兵种合成指挥学校,空军高等学校,领航员学校和国土防空军飞行员学校的军官设立证章。
5月22日海军总司令命令设立颁发“远航”证章。
6月21日设立“保卫基辅”奖章,授予直接参加保卫基辅战斗或为前线需要服务的军民。
1962年
4月28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指令,决议重设“海军元帅”衔。它相当于陆军大将和兵种元帅的军衔。该军衔1940年5月7日设立,1955年3月3日设苏联海军元帅衔后取消。
6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为海军元帅颁发元帅星。
1963年
8月22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苏军警卫条令》。
1964年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撤消以前通过的关于授予革命荣誉红旗的各项决定和条例。1967年设立了纪念红旗和流动红旗。
11月20日苏联国防部长发布命令,实行苏联武装力量士兵超期服役条例
1964年苏联恢复了海军陆战队。
1965年
1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颁发“苏联功勋军事飞行员”“苏联功勋军事领航员”证章。

5月7日设“1941年—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20周年”奖章。该奖章授予所有卫国战争参加者以及在周年纪念日以前为苏联武装力量的基干军人。
5月7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关于授予菠萝的海舰队,黑海舰队,北方舰队和太平洋舰队红旗勋章的命令。
5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颁发“苏联宇宙飞行员”证章。

 

1966年
3月25日国防部长发布命令,颁发“一,二,三级军事飞行员”证章。“一,二,三军事飞行教员”证章,“一,二,三级军事领航员”证章。“一,二,三极军事领航教官”证章。
1967年
5月15日苏联部长会议决定采用机场旗作为苏联空军军旗。
6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将原高加索独立集团军容获的红旗勋章转由外高加索军区继承。
同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做出决议,将前远东特别集团军容获的红旗勋章转由远东军区继承。
7月10日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决议,为兵团,部队和舰队设立庆祝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50周年纪念旗。
10月24日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部长会议做出决议,向保卫苏维埃祖国事业做出贡献和在军政训练取得优异成绩的苏武装力量的兵团,部队,军事院校授予苏共中央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纪念伟大社会主义革命50周年锦旗。
10月31日为庆祝十月革命50周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设立《十月革命勋章》。此勋章授予在各个领域,各条战线上做出巨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和集体。
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设立苏联武装力量成立50周年奖章。
1967年
8月20日国防部长命令颁发“专业能手”证章,“一,二,三级专业人员”证章。这种证章发给除空军飞行人员以外的苏联陆海军军官中获得技能等级的专业人员。
1968年
4月8日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命令颁发一级和二级《优秀边防军人》证章。
11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为纪念列宁诞辰100周年而设立纪念奖章的命令。纪念奖章有两种:“为纪念列宁诞辰100周年表彰英勇劳动”和“为纪念列宁诞辰100周年表彰军人英勇精神”
1970年
3月17日国防部长颁发“伟大卫国战争胜利25周年”奖章
4月30日苏共中央,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做出《列宁诞辰100周年在军政训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苏军兵团,部队,舰队,军事院校和军事机关授予列宁纪念荣誉证书的决议》
1971年
11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对将军军衔做出了新的规定。规定诸兵种合成军为少将,中将,上将,大将,其工程师职称可与军衔连用,如中将工程师;各兵种的将官前要加军兵种以示区别,如空军中将,坦克兵中将,技术兵中将,军需勤物中将,军法中将等。同时规定了准尉肩章。
11月1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取消军人超期服役改行准尉制的法令》规定从1972年1月1日起生效,超期服役者可授予准尉军衔。
1972年
哈哈,我这一年出生的。
1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1年11月19日通过的《关于取消军人超期服役改行准尉制的法令》开始生效。
4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颁发“高等军事学校毕业”“军事院校和地方高等军事系毕业”证章。
6月22日苏设立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部长会议周年纪念荣誉章和苏联国防部长奖旗,用于奖励军队优秀的集体。
1973年
2月22日博得各而向一批高级将领授勋授衔;巴格拉米扬获列宁勋章,等等。
1974年
10月28日苏军设立一,二,三级“在苏联武装力量中为祖国服务”勋章。设立一,二级:“服役优秀”奖章
12月31日苏联国防部长命令颁发“排雷”证章。
1975年
苏联国防部长命令颁发“国土防空军”证章。
5月8日波德戈尔内授予勃烈日捏夫大将元帅星。
5月16日苏联国防部长命令颁发“战斗扫雷”证章。

 

1976年
5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授予勃烈日捏夫苏联元帅军衔,10日举行授衔仪式。
5月8日在勃烈日捏夫的家乡为其树立半身铜像。
5月20日苏联设立“苏联武装力量老战士”奖章。该奖章授予武装力量中圆满服役25 年以上已转入预备役的军人。
1977年
6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选举勃烈日捏夫任最高苏委埃主席团主席。
10月28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一批将领军衔,名单略。
1978年
1月28日最高苏委埃主席团发布“苏联武装力量60周年”纪念章的命令。规定纪念章授予下列人员;陆海军,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军官和准尉;1978年2月23日前超期服役的士兵;参加过国内战争的军人,老赤卫队员和参加过卫国战争的退役和后备役人员。
2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苏共中央总书记,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苏联国防委员会主席,苏联元帅勃烈日捏夫《胜利》勋章。勃烈日捏夫容获这一最高军功勋章是由于他在“伟大卫国战争中对苏联人民及其武装力量的胜利做出的巨大贡献,在加强国防,制定和始终不渝的贯彻能可*的保障国家在和平环境下发展的苏维埃国家和平对外政策方面的杰出贡献。
1979年
5月25日苏联最该苏维埃主席团决定颁发“加强战斗友谊”奖章,奖章授予对象主要是苏联和东欧华约成员国的军人和公安人员。《加强战斗友谊》奖章条例规定。凡是为加强战斗友谊和军事合作而成绩卓著的军人,国家安全机关和内务部的工作人员,华约成员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友好国家的公民都可获得奖章。
1980年

1981年
苏军国土防空军改称防空军,不在冠以“国土”二字。
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命令,决定在苏军中增设“高级准尉”,“海军高级准尉”军衔。
1982年
2月18日苏国防部长受最高苏委挨主席团委托向总参,总政,总后,各军种和一些军区,舰队的20余名高级将领授勋。
]1983年
12月15日苏联最高苏委埃主席团发布命令,宣布对《军职罪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
4月26日苏联最高苏委埃主席团发布第108号通报,决定实行改革后的新军衔制度。改革后的新军衔表明将,校级军衔,军兵种和勤务部门的军衔较以往有很大变动。
1985年
4月24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苏联国防部长,苏联元帅,谢尔盖.索科洛夫今天向一批军事将领—伟大卫国战争的积极参与者们授予了一级卫国战争勋章和纪念奖章。
1986年
1月开始实行新的准尉服役条例。新条例提高了准尉的待遇,赋予准尉更大的权利。
5月21日苏联最高苏委埃主席团发布命令,授予乌里扬诺夫斯可高等通信指挥学校“红星”勋章。表彰其在培养干部工作上做出的贡献。


1987年
12月29日葛罗米柯在克里姆林宫向侵阿苏军官兵授勋
1988年
1月29日苏联最高苏委埃主席团发布命令,颁制“苏联武装力量70周年”纪念章。
1989年
哈哈我这一年的当兵
2月1日苏军实行服装改革,开始配发“89式”军官,准尉和超期服役士兵混纺毛料军服。
1990年
9月21日由于苏联武装力量的消减,苏军最近重新规定:取消在摩托化分队和坦克分队的准尉军衔。这一规定不涉及其他兵种的分队。
1991年
6月13日现驻苏联的朝鲜外交部前副部长朴吉龙今天第一次透露苏联军队曾参加了朝鲜战争,他说,朝鲜战争期间在鸭绿江北,清川江大桥,平壤分别驻有1个高射炮团,安东,长春。沈阳驻有苏联飞机。苏联军人全部穿中国人民志愿军军服。
21月21日今天,阿塞拜疆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哈撒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等11个前苏联共和国首脑在阿拉木图市签署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协议书。
12月25日戈尔巴乔夫辞去苏联总统的职务,把对武装力量部队和核武器发射的控制权让给了俄罗斯总统叶利钦。
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今天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代表们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一项宣言,宣布苏联停止存在。

苏军军官服役条例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苏联国防部长命令颁布)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军尉官、校官、将官和元帅①的义务兵役包括现役和预备役。
…………
第四条 苏军军官按其工作性质和所学专业分为诸兵种合成军官、海军合成军官、空军合成军官、兵种军官和专业勤务军官②。
第五条 苏军军官分别授予下列军衔
一、苏联最高军衔:苏联大元帅;
二、步兵、海军陆战队、摩托化部队、防空部队、空降部队、骑兵部队军官:
1、 元帅和将官:苏联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2、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三、空军军官:
1、 元帅和将官:——、空军主帅、空军元帅、空军上将、空军中将、空军少将;
2、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四、海军舰艇部队军官:
1、 元帅和将官:苏联海军元帅、——、——、海军上将、海军中将、海军少将;
2、 校官:海军上校、海军中校、海军少校;
3、 尉官:海军大尉、海军上尉、海军中尉、海军少尉。
五、海军舰艇工程军官:
1、 将官:海军上将工程师、海军中将工程师、海军少将工程师;
2、 校官:海军上校工程师、海军中校工程师、海军少校工程师;
3、 尉官:海军大尉工程师、海军上尉工程师、海军中尉工程师。
六、炮兵、防空炮兵、海岸炮兵军官:
1、 元帅和将官:——、炮兵主帅、炮兵元帅、炮兵上将、炮兵中将、炮兵少将;
2、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七、坦克兵军官:
1、元帅和将官:——、装甲兵主帅、装甲兵元帅、坦克兵上将、坦克兵中将、坦克兵少将;
2、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4、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八、工程兵军官:
1、元帅和将官:——、工程兵主帅、工程兵元帅、工程兵上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少将;
2、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九、通信兵军官:
1、元帅和将官:——、通信兵主帅、通信兵元帅、通信兵上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少将;
2、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十、技术兵③军官:
1、 将官:技术兵上将、技术兵中将、技术兵少将;
2、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3、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十一、工程勤务⑤军官:
1、 将官:工程技术勤务上将、工程技术勤务中将、工程技术勤务少将;
2、 校官:上校工程师、中校工程师、少校工程师;
3、 尉官:大尉工程师、上尉工程师、中尉工程师。
十二、技术勤务⑥军官:
1、 将官:——、——、——;
2、 校官:技术勤务上校、技术勤务中校、技术勤务少校;
3、 尉官:技术勤务大尉、技术勤务上尉、技术勤务中尉、技术勤务少尉。
十三、军需勤务军官:
1、 将官:军需上将、军需中将、军需少将;
2、 校官:军需上校、军需中校、军需少校;
3、 尉官:军需大尉、军需上尉、军需中尉、军需少尉。
十四、行政勤务军官:
1、 将官:——、——、——;
2、 校官:行政上校、行政中校、行政少校;
3、 尉官:行政大尉、行政上尉、行政中尉、行政少尉。
十五、卫生勤务军官:
1、 将官:卫生勤务上将、卫生勤务中将、卫生勤务少将;
2、 校官:卫生勤务上校、卫生勤务中校、卫生勤务少校;
3、 尉官:卫生勤务大尉、卫生勤务上尉、卫生勤务中尉、卫生勤务少尉。
十六、兽医勤务军官:
1、 将官:兽医上将、兽医中将、兽医少将;
2、 校官:兽医上校、兽医中校、兽医少校;
3、 尉官:兽医大尉、兽医上尉、兽医中尉、兽医少尉。
十七、军法军官:
1、 将官:军法上将、军法中将、军法少将;
2、 校官:军法上校、军法中校、军法少校;
3、 尉官:军法大尉、军法上尉、军法中尉、军法少尉。
第二章 授予军衔

 

第六条 根据军事训练或军事专业训练程度、现职、服役经验,授予军人、预备役军人军官军衔。军官例行晋级时,除根据上述各条外,还要考虑到现军衔的授予时间。
第七条 下列人员授予少尉或者相当于少尉的军衔:
(一)现役期满的军士,在转入预备役或任命为军官职务时,按规定经考试合格者;
(二)在少尉训练班或在军校经过短期学习毕业的军人;
(三)在地方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接受过军事训练并经预备役军官考试合格的学生。
第八条 下列人员⑦授予中尉或者相当于中尉的军衔:
(一)按全部训练大纲毕业于军校的学员;
(二)服满现役期或超期服役的军士,经军校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
(三)毕业于高等军事院校的尚未授予军官军衔的学员;
(四)以校外考生身份通过军校全部科目考试的现役少尉(不受现役军衔授予的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和平时期,初次授予军人军官军衔,由苏联国防部长授予。
第十条 和平时期军官军衔的晋升和授予:
(一)大尉以下军衔(含大尉)及与之相当的军衔,按系统分别由军区司令、军队集群司令、防空军区司令、空降兵司令、舰艇司令、独立区舰队司令、列宁格勒海军基地司令命令授予。
(二)中校以下军衔(含中校)及与之相当的军衔,按兵种和勤务分别由苏联国防部副部长、总参谋长、陆军总司令、海军总司令、空军总司令、国土防空军总司令、铁道兵司令、总政治部主任和苏联国防部总干部部部长命令授予。
(三)上校及与之相当的军衔由苏联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第十一条 将官军衔由苏联部长会议根据苏联国防部长的呈请作出决定授予。
第十二条 兵种元帅和大将军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那些领导所属部队成绩优秀的兵种元帅可特别授予空军主帅、炮兵主帅、装甲兵主帅、工程兵主帅、通信兵主帅军衔。
第十三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在领导军队和海军舰队事业中有卓越建树者,可特别授予苏联元帅和苏联海军元帅军衔。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战时在领导国家整个武装力量事业中、对祖国有特别建树者,可特别授予最高军衔——苏联大元帅。
第十四条 无论和平时期还是战时,军官军衔要在原军衔所规定的年限期限、新军衔必须符合现任职务,并且本人表现好的情况下,逐级晋升。
第十五条 军官例行晋衔的报告由直接首长于同一年度内逐级呈报。
虽然军官晋衔期限已满,但因所任职务低于应晋的军衔或鉴定不良,应延期呈报晋衔报告至其职务提升或获得好的鉴定为止。
因上述原因而推迟呈报例行晋衔报告的权利归部队指挥员、二级舰艇长或更高的直接首长所有。
第十六条 和平时期军官晋衔期限如下:
普通兵种勤务军官的晋衔期限如下:
(一)少尉及与之相当军衔,二年;
(二)中尉、中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三年⑧;
(三)上尉、上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三年;
(四)大尉、大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四年;
(五)少校、少校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四年;
(六)中校、中校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五年。
各军种飞行军官和海军潜艇军官的晋衔期限如下:
(一)少尉及与之相当军衔,一年;
(二)中尉、中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二年;
(三)上尉、上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二年;
(四)大尉、大尉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三年;
(五)少校、少校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三年;
(六)中校、中校工程师及与之相当军衔,四年。
第十八条 新军衔晋衔期限从签发授予该军衔命令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无论和平时期还是战时,上校及与之相当军衔的晋衔期限,以及将官军衔的晋衔期限均不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已授行政和军需勤务的军官被任命为队列军官职务时,可遵照下列条件,授予相应的兵种军衔⑧⑨:
(一)尉官须以校外考生身份,经有关的兵种军衔全部科目考试合格之后;
(二)校官须经总部或学院的军官进修班,按新的专业顺利通过训练之后。
第二十四条 和平时期,军官降衔一级可作为惩罚手段施行:
(一)从中校到中尉及与之相当人员降衔一级,根据不同兵种,由苏联国防部副部长命令施行;
(二)上校及与之相当人员降衔一级,由苏联国防部长命令施行;
(三)上将、中将、少将及与之相当人员降衔一级,由苏联部长会议命令施行;
(四)兵种主帅、兵种元帅、大将、海军元帅及与之相当人员降衔一级,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施行;
(五)苏联元帅、苏联海军元帅及与之相当人员降衔一级,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施行。
受降衔处分的军官,在其模范服役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之后,以决定降衔的首长或同级首长的命令形式,在降衔一年之后恢复其原军衔,不必考虑其现任职务。
军官降衔期限不计入恢复后的军衔晋升期限。

第三章 任职、调任和免职

第二十七条 任命职务时,基本队列职务与军衔的对称、关系:
(一)陆军、国土防空军、空降兵部队、海岸炮兵、海军陆战队及其他战斗部队:
排长——少尉、中尉、上尉;
副连长——上尉;
连长——大尉;
副营长、营参谋长——大尉、少校;
营长——少校、中校;
独立营长——中校;
副团长、团参谋长——中校;
团长——上校;
旅长——上校、少将;
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上校;
师长——少将;
军参谋长、军炮兵司令——少将、上校;
队列副军长、军政治部主任——少将;
军长——中将;
集团军后勤部长、工程兵司令、通信兵司令、司令部作战处处长/军训处处长——少将;
集团军政治部主任、参谋长、队列副司令、炮兵司令——中将、少将;
集团军司令——上将、中将;
军区司令——上将、大将、苏联元帅。
(二)空军和海军航空兵部队(远程航空兵除外):
飞行员——中尉、上尉;
机长——上尉、大尉;
中队长——大尉;
副大队长——大尉、少校;
大队长——少校、中校;
团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射击主任、轰炸主任、侦察主任——中校工程师、少校工程师;
团参谋长、副团长、团政治部主任——中校、少校;
团长——上校、中校;
师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射击主任、轰炸主任、侦察主任——上校工程师、中校工程师;
师参谋长、副师长、师政治部主任——上校、中校;
师长——空军少将、上校;
军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射击主任——工程技术勤务少将、上校工程师;
军参谋长、副军长、军政治部主任——空军少将、上校;
军长——空军少将、空军中将;
军区空军参谋长、副司令、政治部主任——空军少将、空军中将;
军区空军司令——空军中将、空军少将;
空军集团军(舰队航空兵)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工程技术勤务少将、工程技术勤务中将;
空军集团军(舰队航空兵)后勤部长、工程兵司令、通信兵司令、司令部作战处处长/军训处处长——空军少将、空军中将;
空军集团军(舰队航空兵)参谋长、副司令、政治部主任——空军中将、空军少将;
空军集团军(舰队航空兵)司令——空军上将、空军元帅。
(三)远程航空兵(装备远程轰炸机、侦察机、运输机等):
飞行员——上尉、大尉;
机长——大尉、少校;
中队长——少校、中校;
副大队长——少校、中校;
大队长——中校、上校;
团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射击主任、轰炸主任、侦察主任——中校工程师、上校工程师;
团参谋长、副团长、团政治部主任——中校、上校;
团长——上校、少将;
师主任工程师、领航主任、通信主任、射击主任、轰炸主任、侦察主任——上校工程师、中校工程师;
师参谋长、副师长、师政治部主任——上校、空军少将;
师长——空军少将、空军中将。
(四)舰艇和舰艇编队:
1、四级舰艇及舰艇编队:
四级舰艇中队长及火炮中队长——海军中尉、海军上尉;
四级舰艇副长——海军上尉;
四级舰艇长——海军大尉;
四级舰艇大队长——海军少校;
四级舰艇支队长——海军中校;
2、三级舰艇及舰艇编队:
三级舰艇中队长及火炮中队长——海军上尉、海军中尉;
三级舰艇第一、二、三、四战斗部门长——海军上尉、海军大尉;
三级舰艇第五战斗部门长——海军大尉工程师、海军上尉工程师;
三级舰艇副长——海军大尉;
三级舰艇长——海军少校;
三级舰艇大队长——海军中校;
三级舰艇支队长——海军上校;
3、二级舰艇及舰艇编队:
二级舰艇中队长及火炮中队长——海军上尉、海军大尉;
二级舰艇第一、二、三、四战斗部门长——海军大尉、海军上尉;
二级舰艇第五战斗部门长——海军少校工程师、海军大尉工程师;
二级舰艇副长——海军少校;
二级舰艇长——海军中校;
二级舰艇支队长——海军少将、海军上校;
4、一级舰艇及舰艇编队:
一级舰艇中队长及火炮中队长——海军大尉、海军上尉;
一级舰艇第一、三、四战斗部门长——海军大尉、海军少校;
一级舰艇第二、五战斗部门长——海军中校工程师、海军少校工程师;
一级舰艇副长——海军中校;
一级舰艇长——海军上校;
一级舰艇支队长——海军少将;
5、高级舰艇编队、兵团:
海军基地司令——海军少将;
舰艇总队长——海军少将、海军中将;
列宁格勒海军基地司令——海军中将;
分舰队司令、海军要塞区司令——海军中将、海军少将;
独立分舰队司令、区舰队司令——海军上将、海军中将;
舰队司令——海军上将、苏联海军元帅。
(五)苏军军校和教导分队(保障分队除外):
教导分队排长——上尉;
军校排长——上尉、大尉;
副连长——大尉;
连长——少校;
副营长——少校、中校;
营长——中校、上校;
军校副校长、政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参谋长——上校;
军校校长、高等军事院校负责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少将;
高等军事院校校长——中将。
其他军官及其相应的对称军衔由编制部门规定⑩⑾。
第二十八条 和平时期,军官任职可根据苏联国防部长命令确定的任免范围施行。
…………

 

说 明

 

①在本条例中,苏军尉官、校官、将官和元帅统称为军官。
②诸兵种合成军官、海军合成军官、空军合成军官,根据其职务和条令要求,应该是领导战斗训练和组织各兵种或海军、空军各兵种战斗、战役协同的尉官、校官、将官和元帅。
③技术兵包括化学兵、铁道兵、汽车兵、测绘兵等勤务兵种。
④工程勤务军官是指具有高等军事技术教育或具有地方高等技术教育(按所学专业相当于高等军事技术教育)者。
⑤技术勤务军官是指具有中等军事技术教育或具有地方中等技术教育(按所学专业相当于中等军事技术教育)者。
⑥高等海军军校学员根据第七条第(一)款授予军官军衔。
⑦四年制高等军事院校毕业后,初次授予军衔即为中尉者,和平时期晋衔期限为二年;
五年以上(含五年)高等军事院校毕业者,和平时期晋衔期限为一年。
⑧给行政、军需勤务军官重新鉴定时,授予他们的新军衔不应低于重新鉴定前的军衔。
⑨重新鉴定后,授予原级军衔的军官,其晋衔期限从授予专业勤务军官的第一个命令公布之日算起。
⑩要求具有中等军事或者中等军事专业教育的军人充任本条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所有尉官职务时,其军衔可参照陆军排长职务的军衔确定。
⑾对担任独立部队指挥员职务的军官,苏联国防部长可为其规定比担任非独立部队指挥员职务高一级军衔,但不能高于上校军衔。

 

第四章 职务提升程序

 

第三十四条 职务提升可在高级职务空缺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提升军官职务应以其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并符合业经审核的鉴定结论。
军官的实际军衔,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不应妨碍其职务的提升。
第三十六条 和平时期,基本队列职务任期大致规定如下:
(一) 陆军战斗部队、国土防空军、空降兵、海岸炮兵、海军陆战队的陆军其他部队:
排 长——三年;
副 连 长——三年;
连 长——四年;
副 营 长——三年;
营 长——四年;
团参谋长——三年;
副 团 长——四年;
团 长——五年。
(二) 空军和海军航空兵飞行部队和勤务保障部队:
飞 行 员——三年;
机 长——三年;
中 队 长——三年;
副大队长——二年;
大 队 长——四年;
团参谋长——二年
副 团 长——三年;
团 长——五年。
(三) 舰艇部队
中队长——三年;
火炮中队长——三年;
四级舰艇长——三年;
三级舰艇战斗部门长——三年;
二级舰艇战斗部门长——三年;
三级舰艇长——三年;
一级舰艇战斗部门长——三年;
四级舰艇大队长——四年;
三级舰艇大队长——四年;
二级舰艇长——四年;
一级舰艇长——五年。
第三十七条 军事学院毕业的军官通常被派任必须由受过高等军事教育或高等军事专业教育的人员所担负的职务。
应由受过高等军事教育或高等军事专业教育的军官担负的各种职务由苏联国防部长审批。

 

表格作者徐津川,首发于<军事史林>杂志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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